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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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银保监会再次就险企关联交易问题发布征求意见稿。
5月3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决策、报告和披露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公开征求意见。
“从内容来看,《意见稿》的内容较之前文件更加细化了,并在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类型、内部控制、处罚等多个方面均有加强。”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意见稿》规定得很全面。
据悉,该《意见稿》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废止。
划分五大关联交易类型
相较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意见稿》对于关联方的定义、重大关联交易、交易类型等内容更为细化。
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同时,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而在此前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此外,除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定义外,《意见稿》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五大类型,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和提供服务类。
具体而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买卖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提供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职场装修等。
同时,《意见稿》还拟对关联交易的金额做出明确规定。如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减少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额;投资于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额等。
强化内控、加强处罚力度
除却对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资金认定有所调整外,《意见稿》对于险企关联交易的内控和处罚也给出了明确的条款。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未设执行董事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负责人。
《意见稿》还从制度建立、主动管理、书面协议、信息采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的管理。相较于之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虽然不大,但是内容更加完善了。
此外,《意见稿》还将关联交易的监督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等。这相较于此前的文件也是更为细化,尤其是“责令撤换有关负责人”这条,体现出监管层对于险企高管的处罚还是比较严格的。
“关联交易对于险企来说是很重要的,此次监管层着重细化关联交易的管理,也是防止保险公司成为部分股东的融资平台,这也是最近几年监管层一直重点关注的领域。”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的《意见稿》内容更为细化,也是对前期关联交易管理文件的一个整合,同时有利于规范和加强险企关联交易的行为和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07年以来,原保监会多次针对关联交易下发文件,加强监管。据不完全统计,有5个文件和通知不同程度的提到了险企关联交易的管理,此次《意见稿》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完善的。据悉,6月1日《意见稿》实施之后,上述5个文件将同时废止。